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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路边停车要收费了?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2023/2/10 12: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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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柳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2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lcfgjjgg@163.com。
二、信函邮寄地址:柳城县城东大厦七楼发改局价格管理股。
三、政策咨询电话:0772-761361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柳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柳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19日




柳城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秩序,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18号)、《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价费〔2017〕65号)、《柳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我市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柳价费〔2017〕98号)、《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价费〔2017〕40号)、《柳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柳州市新能源汽车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柳发改收费〔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拟定如下: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有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收费时段为:08:00-22:00。

一类路段:

停车30分钟后的第1个小时,小型汽车按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停车30分钟后的第2小时起,小型汽车按每半小时1元收取,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20元。

二类路段:

超过3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1.5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费时段内最高限价16元。
所有车辆连续在收费时段停放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路段类别详见附件,路段类别及车位设置由县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畅通和确实必须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公共场地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所有车辆停车30分钟内免费。停车30分钟后,小型汽车按每小时2元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小型汽车最高限价15元,中、大型汽车最高限价30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1元/辆.次收取。所有车辆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可按上述标准循环累加收费。
大、中型汽车按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量计费。车辆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划分。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公共场地停车场是指利用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资本为政府代建的场地,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场地设立的公共停车场
公共场地停车场收费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自主对照公安交警、城市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停车场设置及经营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并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即可按照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无须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
三、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在全县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及政府投资或利用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收费优惠政策。
在城市道路新能源专用泊位上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
在公共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或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充电期间免收停车费

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其中,对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早上8:00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对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环卫车、工程抢险车、市政维护车等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对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证照齐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在查封、扣押、拖移、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由实施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在查封、扣押、拖移解除后或证据退还通知后,当事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县域内医疗机构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原有文件执行收费。
六、公共场地停车场停车收费涉及面广,请有关单位在收费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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