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2分钱被罚1000元!柳州市柳城县一水果超市在销售水果时,采用“反向抹零”方式多收消费者2分钱,被消费者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机关经过调查认定该超市行为违法,给予1千元罚款。
“虽然多收的只有2分钱,但心里感觉很不舒服,这种收费方式侵害的肯定不是我一人的权益,我认为有必要表明自己的态度。”消费者韦女士在举报时称。
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该超市在销售水果时,用称重收银一体机与消费者进行结算,计费最小单位按人民币分值计算,收银台收费系统设置的计费方式为四舍五入抹零计算,四分以下(包含四分)直接抹零,优惠值显示为正数;五分以上自动抹零上升为1角,优惠值显示为负数。
“这就是典型的‘反向抹零’,通俗说就是价外加价,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赖春说,“抹零”本是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是,商家却利用“反向抹零”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反向抹零”看似微不足道,但积少成多,也是一笔可观的“额外收入”。
事实上,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通过核查该超市电脑存储的数据也证实,仅在3月1日当天,该超市通过“反向抹零”就多收价款0.49元。
据此,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规定,依法对该超市作出没收标价之外多收价款0.49元,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赖春说,“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遇到商家“反向抹零”时,可多点“计较”心态,勇于维权。他也提醒商家,在经营时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照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只有让消费者花费的明明白白,才能激发消费活力,真正提振消费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