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遏制“小火亡人”加强火灾防控“十项措施”的通告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产权所有人是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管理人员,清单式逐级分解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压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严格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商住场所,其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确保足够的安全出口数量;住宿区域与其他区域应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完整分隔,确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应设置人员住宿;居民住宅管道井、电缆井应严格落实防火封堵要求、严禁堆放物品。
三、保障疏散安全。社会单位、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要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清理楼梯间、门厅、疏散走道、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内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铁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严禁违规搭建。商住场所的商铺店面不得设置夹层用于人员住宿,“多合一”、“三合一”场所严禁违规住人;禁止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用于住宿、经营和仓储,禁止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小经营场所禁止设置影响疏散区域自然排烟的顶棚、雨篷等。
五、安全用火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不超负荷用电;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严禁在生产、经营期间进行电气焊、金属切割等有明火作业;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燃放烟花爆竹;无人看守时不得焚香、点蜡、烧纸。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及其电池车充电;电动自行车不应通过电梯入户,不应人车同屋,不应飞线充电;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七、配备消防设施器材。生产、经营场所、居民楼(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租住的村民自建房)应按照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常用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鼓励在住宿场所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等设施。
八、加强科普宣传。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消防科普宣传,利用公告栏、农村大喇叭、社区广播、微信群,传播消防安全知识;督促群众严格执行村(居)民防火公约,引导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到“三清三关”(即清楼道、清阳台、清厨房,关电源、关火源、关气源)。
九、关注特殊群体。建立留守儿童、孤寡老人、智障残障等特殊群体“邻里守望”制度,开展“结对子”活动,实行“一对一”帮扶,定期上门普及消防知识、查找火灾隐患,并落实紧急情况时的救助人员。
十、规范微型消防站建设。社会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农村、社区要加强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建设,配齐配全人员、装备,按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的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照上述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将火灾风险降至最低,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通过有效途径进行举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